NEWS CENTER
HOSPITAL SITUATION
THE CONSTRUCTION OF BETWEEN THE PARTY AND THE MASSES
DEPARTMENTS AND EXPERTS
MANAGEMENT BY
Medical services
Special column
Health science and education
KEY DISCIPLINE
SCIENTIFIC RESEARCH AND TEACHING
TALENT RECRUITMENT
近日,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无锡联勤保障中心联合印发了《关于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一起看看详细解读吧!
一、相关背景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以下简称“4+7”试点)和扩围进展平稳,群众负担明显减轻,用药质量水平提高,取得了积极成效。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等部门在坚持“4+7”试点和扩围的主要原则和政策措施基础上,经总结经验、优化规则,开展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
主要做法:一是坚持集中带量采购。不再实行试点,全国所有省份统一纳入带量采购。二是坚持药品质量标准并保障供应。以仿制药一致性评价为质量入围标准,重点选择竞争较为充分的品种。三是坚持并完善集中采购中选规则。全国允许多家中选,允许同一药品不同企业的中选价格存在差异。同时,根据中选企业数量设置不同的集中采购协议期限,中选企业数量较多时协议期限相对较长,稳定市场预期。四是坚持国家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工作机制。国家统一组织,各省组成采购联盟,委托联合采购办公室作为集中采购平台负责组织实施。五是坚持并完善配套政策措施。继续坚持“4+7”试点和扩围的政策要求和保障措施,确保中选药品质量、供应、采购使用和及时回款。
国家第二批药品集中采购于今年1月份完成集采工作,有32个药品纳入带量采购,平均降幅53%。由中选企业选择省份确标,每个省份只对应一家中选企业,形成各地的中选结果表。按照国家要求,中选结果于4月份在全国范围同步落地实施,各地必须在采购周期内完成约定采购量。
为此,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印发关于以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为突破口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医改发〔2019〕3号)、国家医保局等5部门《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2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全面落实跟进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9〕31号)等文件精神,省医疗保障局会同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无锡联勤保障中心共同研究,联合印发了《通知》。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深化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制度改革,坚持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巩固扩大我省全面落实跟进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成效,规范化、常态化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促进三医联动,放大改革效应,更好推动解决群众看病就医问题。
(二)适用范围及采购周期
1.医疗机构范围
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和驻闽军队医疗机构、药材供应机构全部参加。
2.药品范围
本次执行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确定的32个品种,今后根据国家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统一部署安排执行。
3.采购周期
执行国家联合采购办公室统一确定的采购周期,单家中选的为一年,2-3家中选的为两年,≥4家中选的为三年。
(三)重点任务
1.实行及时挂网
按照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将对应我省的中选药品按照中选价格及时在省药械采购平台挂网。
2.确保采购使用
根据国家联合采购办公室确定的比例计算年度的约定采购量,由卫健、医保部门将约定采购量分解落实至各医疗机构,组织医疗机构、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签订三方带量购销合同。各医疗机构应将中选药品直接纳入医疗机构用药目录并优先使用,通过完善绩效考核、建立激励机制等,确保采购周期内完成约定采购量。中选药品使用量原则上应不低于同通用名非中选药品采购量,对于非中选药品价格不高于中选药品的,可不受采购比例限制。
3.完善动态调整
中选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对于同通用名非中选药品,竞争组的按不超过中选药品价格确定最高销售限价,非竞争组的通过全国价格联动、医保谈判等措施促进降价。按照现有动态调整规则进行增补和调整。对按病种(DRG)收付费影响较大的,可适当调整按病种(DRG)收付费标准。
4.统一医保支付
对于中选药品,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原则上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基金按相同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对患者使用的药品价格显著高于中选药品价格的,按2-3年过渡期调整医保支付标准,确保平稳过渡。
5.确保货款结算
药品货款原则上实行医保经办机构统一代为结算,通过平台采购,每月15日前支付上一月货款。
6.保障质量供应
生产、配送企业应严格履行购销合同,切实保障中选药品的质量和供应。
《通知》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细化分工,加强协调,推动落实。做好风险防控和跟踪评估,注重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营造良好改革氛围。

关闭